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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