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审计厅执法音像记录设备
管理使用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配备、管理和使用,结合《海南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和使用办法》《海南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等文件及审计工作实际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海南省审计厅及其执法人员,对审计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科学配置、保障需要、厉行节约、兼顾长远的原则。
第四条 音像记录设备的技术性能要求应当按照《海南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和使用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厅机关应当设置听证室,并安装可覆盖该场所的音像监控系统,作为询问、座谈、听证等事项的执法办公场所。
第六条 音像记录设备的采买、配备、管理和日常保养工作由厅办公室统一负责,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第七条 厅办公室应当建立音像记录设备管理使用台账,载明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取得日期、使用处室和人员、交接时间、用途去向等必要信息。
第八条 借用音像记录设备的处室和人员,应当严格遵照《海南省审计厅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详见附件)中规定的情形和记录方式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并负有妥善保管责任,严禁擅自外借或将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用于非执法工作。
第九条 执法音像记录应当准确反映审计执法的场所、时间、重要涉案证据、审计人员执法行为、行政相对人行为以及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审计执法人员不得伪造执法音像记录,不得对执法音像信息随意进行修改、删除,不得私自复制、保存、传播、泄露执法声像信息,违者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审计执法活动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天气情况恶劣、受到行政相对人或其他人员阻碍等原因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将其作为重要管理事项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 审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结束后,应当将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重要音像资料刻录光盘,交厅办公室档案管理员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统一规范保存。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音像记录资料,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存、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厅法规处负责解释。
附件
海南省审计厅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序号 | 情形 | 记录方式 |
1 | 盘点、封存被审计单位财会资料及违规资产 | 拍照、录像 |
2 | 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不配合审计现场取证工作 | 拍照、录音、录像 |
3 | 审计执法过程中保全审计证据需要 | 拍照、录音、录像 |
4 | 询问、座谈、听证需要 | 录音、录像 |
5 | 接听信访举报电话 | 录音 |
6 | 审计执法过程中其他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事项 | 拍照、录音或录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