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审计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

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工作行为,有效缓解审计任务繁重与审计力量不足、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的矛盾,更好地履行国家审计监督的法定职责,推进审计全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审计机关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时,从社会中介机构,以及高等院校、专业院校、科研机构等其他专业机构聘请的相关专业人员。

第三条 省审计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下同)工作主要包括:

(一)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

(二)聘请外部专家对特定事项提供专业咨询、鉴定意见以及技术支持等。

第四条 省审计厅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外聘人员)参与下列审计:

(一)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重大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及工程管理、项目决策和绩效等审计事项。

(二)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及其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事项。

(三)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及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各项专项审计等事项。

(四)资源环境项目审计、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五)社会保障项目审计。

(六)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

(七)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和部门决算(草案)审计。

(八)税收征管项目审计。

(九)政策落实跟踪审计。

(十)网络安全、电子政务工程和信息化项目审计。

(十一)其他需要外聘人员参与的审计。

第二章 外聘人员的条件

第五条 为省审计厅提供外聘人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三)社会信誉好,近3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第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为省审计厅提供外聘人员,应当确保外聘人员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职业要求和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

(二)原则上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2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应审计工作。

(四)与所在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五)近2年内无不良执业记录,未受到过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处理处罚或相关单位责任追究。

(六)能够服从统一管理、监督和考核,遵守审计规章制度和纪律。

第七条 省审计厅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以及外聘人员的工作职责、服务期限、退换条件、廉政和保密承诺等相关事项。

第三章 外聘工作职责及分工

第八条省审计厅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职责范围,负责外聘人员的日常管理、监督及考核工作。

(一)厅办公室。

1.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选聘工作。

2.对外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对业务部门提出的外聘人员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审核经费预算,按经费审批权限提交厅党组会或厅长(专题)会议审定。

4.经厅长授权,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合同。

5.审核、支付外聘人员聘请费用、差旅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6.协调外聘人员的工作管理,定期向社会中介机构反馈外聘人员工作情况。

7.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了解社会中介机构执业情况。

(二)厅法规审理部门。

1.制定合同范本;组织法律顾问,对拟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合同及要求外聘人员签订的保密承诺书进行合法性审查。

2.指导用人处室对外聘人员工作质量进行考评。

(三)相关业务部门(用人处室及审计组)。

1.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提出外聘人员申请,报厅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厅办公室。

2.按照厅办公室的统一分配,与厅办公室一起对外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审查合格的外聘人员安排具体工作。

3.严格履行复核(审核)职责,审计组及所在处室应对外聘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收集的证据、形成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4.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发挥处室日常管理职责和审计组管理职责,结合审计项目实际,对外聘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学习审计法、审计准则、相关审计业务、审计职业道德、审计工作纪律等,加强对外聘人员的日常管理、考勤、工作质量考评、廉政教育和廉政监督。发现外聘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机关纪委核查。

(四)机关纪委。对外聘人员相关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上述各部门均应完成厅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外聘人员管理

第九条 各处室应当将外聘人员编入相关审计项目的审计组,但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副组长和主审。审计组组长(主审或小组长)在审计实施中加强对外聘人员的督导和业务复核,记录外聘人员出勤情况。厅办公室会同组织人事部门不定期到外聘人员参与的项目审计组,了解检查外聘人员的考勤、工作、廉政情况,并将其作为评价外聘人员工作质量和支付审计费用参考。

      第十条 外聘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享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检查和调查取证等相关权限。

第十一条 外聘人员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和省审计厅的聘请协助开展审计工作,有权如实向省审计厅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对阻止外聘人员如实反映情况的,外聘人员可越级向用人处室主要负责人、厅办公室、直至厅领导反映有关情况,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省审计厅和各处室对于反映真实情况的外聘人员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十二条 外聘人员在参与项目审计或办理有关审计事项时,与审计工作、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主动向用人处室提出回避申请: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以及与审计机关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组人员是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曾为被审计单位(项目)工作人员的。

(三)本人或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实施过与被审计事项有关的工程概(预)算、监理、评审、过程控制、造价审计、决算报表审计、资产评估、鉴证服务等业务工作的。

(四)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其他利害关系的。

第十三条 外聘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并作出书面承诺: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廉政纪律、回避和保密规定。

(二)应按照审计实施方案或审计组组长、主审确定的责任事项、时限、要求等完成相关工作,对参与审计工作收集的审计证据、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及时报告参与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四)严格执行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八不准”工作纪律,应当遵守省审计厅机关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用人处室管理。

(五)参审项目结束后,如实、完整地将审计形成的全部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整理移交给审计组,并清除所有与该审计项目有关的电子数据,不得留存。

(六)审计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向所在社会中介机构报告、不向外泄露,不得用于牟取不正当利益及与审计无关的任何事项。

第十四条 外聘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他专业机构应当根据省审计厅要求,进行更换或退回:

(一)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的。

(二)未按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四)不能胜任岗位职责要求的。

(五)经考评确定为不合格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参与审计工作的。

第十五条 外聘人员参加审计项目,现场工作按照《省审计厅审计现场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纪律管理

第十六条 外聘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必须遵守各项审计纪律、廉政纪律、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纪律。

第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外聘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审计厅应当按合同约定扣减向社会中介机构支付的费用;情节严重的要按违约责任处理。

(一)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无故离岗的。

(二)社会中介机构擅自换人或者冒名顶替的。

(三)外聘人员经用人处室考核评为不合格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

第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外聘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列入省审计厅聘请中介机构黑名单,并向全省审计系统通报;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向所在社会中介机构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二)利用受聘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将参与审计工作获取的信息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目的的。

   (四)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五)拒绝接受聘请单位和审计组统一领导和监督的。

   (六)不履行聘请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十九条 将外聘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事项纳入廉政监督平台,利用向社会公布的举报电话,接受被审计单位和公众的监督、举报。

第六章 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厅机关各部门(用人处室)提出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人员严重不足,明显无法完成任务的。

(二)厅内无法保障项目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三)临时交办任务工作量大,且实施部门及厅内无法调剂人员的。

(四)其他确需聘请人员的。

第二十一条 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遴选方式。

(一)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省审计厅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单个品目年初预算超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琼财采〔2019781号)规定的40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予以确定。

(二)单个品目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费用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200万元的,实行政府采购的方式予以确定。

(三)单个品目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费用在200万元以下的,执行以下选聘流程:

1.聘请会计类专业技术人员,从海南省财政厅最新公布的备案通过和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中,剔除近3年受到处罚的社会中介机构后,剩余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备选名单,由厅办公室、机关纪委、内审处派出人员,采取摇号的方式,选出5家社会中介机构,厅办公室依次联系,通知社会中介机构派遣人员,如选取的5家社会中介机构均无法派出中介人员,则重新摇号,采取同一方式,直至社会中介机构能够确定派员参加。被选中的社会中介机构,连续两次无故不派出人员的,剔除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名单。

2.聘请工程造价类专业技术人员,从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公布的年初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排名中,剔除近3年受到处罚的社会中介机构后,取考核等级为优秀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备选名单,由厅办公室、机关纪委、内审处派出人员,采取摇号的方式,选出5家社会中介机构,厅办公室依次联系,通知社会中介机构派遣人员,如选取的5家社会中介机构均无法派出中介人员,则重新摇号,采取同一方式,直至社会中介机构能够确定派员参加。被选中的社会中介机构,连续两次无故不派出人员的,剔除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名单。

3.同一审计项目,尽量聘用同一社会中介机构人员,如一个社会中介机构派出人员无法满足同一审计项目需求,可以从两个或多个社会中介机构聘请人员参加。

()当海南省财政厅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变化的,上述数额标准跟着变化。

第二十二条 厅机关各部门(用人处室)需要聘请人员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人处室在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前10个工作日内提出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人员书面申请,附项目经费预算申请表、审计项目外聘人员付费支出预算表、审计项目差旅费预算明细表,由处室审核,按经费审批权限报批后,提交厅办公室。临时交办的任务,在受领任务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二)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向社会中介机构发送《关于聘请中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项目的通知》、《社会中介机构派出人员信息表》。社会中介机构根据通知要求予以回函,确定是否派员参加。

(三)厅办公室会同用人处室,对社会中介机构拟派遣人员是否符合审计项目聘请条件进行审查。当条件不符合时,协商社会中介机构重新提供,若确因人力调配困难,厅办公室按规定重新选取社会中介机构。

(四)资格审查合格后,厅办公室根据厅长授权,与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合同》,《合同》由法规审理处负责法核,应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审计目标、内容和职责范围,工作时限和要求,外聘经费的付款方式和办法以及违约责任等。

(五)办公室通知社会中介机构,督促其按时派遣人员,并将其分配到审计组参与审计。

第二十三条 用人处室(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对外聘人员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其审计质量。如发现所聘人员不符合要求、不认真工作或违反工作纪律的,应当向办公室报告,并要求社会中介机构及时调换。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廉政监督员负责全程监督外聘人员廉政工作,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应立刻制止,并向审计组长和用人处室领导报告,用人处室向办公室和厅分管领导报告后,由办公室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外聘人员提出参与项目审计的回避申请,由用人处室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提交办公室备案,同时,办公室及时通知社会中介机构调换人员。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回访,内容包括审计组的工作环境、人员分工、业绩成效等方面,听取社会中介机构意见建议,并将回访结果及时反馈审计组。

第七章 外聘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外聘经费应纳入厅年度预算,主要由外聘人员的劳务费用和差旅费组成,列审计业务费支出。

第二十八条 外聘人员劳务费用标准:初级职称人员700/天;中级职称人员910/天;高级职称人员及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税务师(税务师)1610/天。

其它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按职称划分,参照以上费用标准。

第二十九条 审计过程中,聘请外部专家对与其专业相关的特定事项提供咨询意见或者专业鉴定意见,需要支付咨询费、检测费等其他费用时,必须提供相应的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无依据的不得支付外聘费用。

第三十条 超标准支付外聘人员费用的,用人处室应当提供充分的依据,厅办公室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报厅党组会议审定。

第三十一条 外聘人员在审计工作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误餐费,由省审计厅承担。外聘人员跟随审计组出差时,除住宿费用实行两人入住双标间,按公务员住宿费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外,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与省审计厅公务员标准一致。

第三十二条 外聘经费结算。

(一)用人处室应安排专人做好外聘人员考勤和出差记录,由记录人、外聘人员、审计组组长或用人处室负责人签字认可,报销时须附考勤表。

(二)外聘人员劳务费用根据日付费标准和实际工作天数结算。省审计厅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标准向社会中介机构支付外聘人员劳务费用。

(三)外聘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发票等报销票据应与省审计厅公务员分开填列,与交通补助费、伙食补助费一起单独报销。住宿费由审计组统一结算,城市间交通费、交通补助费、伙食补助费,转入外聘人员个人银行卡。

第三十三条 外聘人员在省审计厅工作期间,与社会中介机构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变,其本人的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待遇由社会中介机构予以保障。所发生的工资、社保矛盾,省审计厅不予承担。

第三十四条 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支付外聘经费,严禁违规使用外聘经费。

第三十五条 厅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处负责对厅外聘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省审计厅关于修订印发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及付费标准的通知》(琼审〔20172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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