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省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办法》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审计厅

20211214

(此件主公开)


海南省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琼厅字〔20184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对象(被审计单位),承担督促、协助落实审计整改责任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向社会公众公开和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公告的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结果公告,是指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职能部门、单位,依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文书,按要求采取的纠正、改进措施或其他针对性举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公开审计整改结果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整改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及时,涉及内容与相关审计文书相符。被审计单位对本单位审计整改公告内容负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整改结果和履行公告职责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审计的基本情况;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调查)处理意见及建议;被审计(调查)单位的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整改内容。

第六条 审计整改结果公告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敏感内容的信息;

(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单项公告,指对单个审计整改结果的公告;

(二)分类公告,指对同类审计整改结果的公告;

(三)综合公告,指对多个审计整改结果的综合性公告。

具体审计整改结果公告方式,由被审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可单独或同时采用以下渠道发布审计整改结果公告:

(一)通过政府公告或被审计单位网站发布,无门户网站的单位可通过上级主管单位门户网站发布;

(二)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

(三)通过其他对外公布渠道发布。

第九条 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内容涉及敏感事项、重大事项或需要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形成公告稿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敏感内容外,有关责任单位应将审计整改结果按程序向社会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应在审计结果文书要求的整改期限到期后30天内公告,特殊情况可以向审计机关申请适当延长发布时间。

第十二条 存在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依照《海南省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