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审计厅印发《关于建立审计容错免责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为全省审计机关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营造良好干事创业环境,加快建立容错免责机制提供全面指导。

《意见》指出,审计对象凡符合“在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受时间紧、任务重、项目条件不完全具备等客观因素影响,导致出现一定失误、错误或造成一定损失”、“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探索性失误、错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等十种适用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认定程序。对明知故犯、知错不改,假公济私、以权谋私,我行我素、独断专行,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对造成重大损失浪费、重大环境污染和资源毁损或重大风险隐患严重后果的,不得适用容错免责机制。

《意见》强调,审计发现问题是适用容错免责机制的前提,审计组在开展审计项目过程中,应畅通日常工作沟通渠道,充分听取审计对象及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意见,允许审计对象据实申辩,做到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对审计发现问题启动容错免责,须严格执行适用程序,由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审理部门集体研讨,逐级报厅分管领导审核、厅主要领导同意后,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并向同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报备。

《意见》规定,对完全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在审计报告中可不作为问题反映;对基本符合容错免责条件,未发现但不能完全排除存在不应适用容错免责情形,经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允许容错免责的,在审计报告中可不作为问题反映,但可在其他事项或相关附表中予以说明,审计机关原则上保有对该事项进行不定期跟踪的权力。涉及重大问题容错免责,应征求当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意见,主动接受派驻纪检组监督,必要时邀请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参与认定,多方听取意见建议,审慎处理。

(编辑:钟宇靖、王欣,供稿: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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