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全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海口市政府办公室修订出台了《海口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海府办规〔2026〕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精神,推进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加大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力度,严格落实公平竞争要求,强化项目风险管控,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国银保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原《办法》中不适应实际需求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以保障项目持续良好运作,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本办法的出台,是我市构建知识产权金融生态体系的核心制度支撑,旨在通过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建立政府、银行、融资担保、评估机构多方协同的风险共担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源向创新主体倾斜,助力我市轻资产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为海南自贸港核心区的创新驱动发展注入金融动能。

二、工作目标

争取全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逐年增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实现规模化、常态化,企业融资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42条,包括总则、资金管理、资金运作、资金监管、附则共五章。

《办法》主要明确知识产权风险补偿资金的运作原则、运作方式、支持对象、资金管理组织及职责、资金用途、贷款额度及期限、合作机构条件、补偿标准、补偿申请、贷后管理、风险控制及监督管理等等。

四、贷款企业

风险补偿资金适用于在海口市辖区开展实际性经营且状况良好,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体系中无不良信用记录,并运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数据知识产权等知识产权向合作机构进行质押融资的企业。

五、贷款主要内容

贷款用途:贷款仅限用于企业日常经营周转或固定资产及工艺流程的技术改造以及无形资产的技术研发等支出,不得从事资产、股本等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房地产、有价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

贷款额度:单户贷款金额最高1000万元。

贷款期限:最长36个月(含)。 

办理流程:

1.确认贷款企业的贷款申请资格;

2.由评估机构对拟提供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预评;

3.向银行及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贷款资料;

4.担保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并向银行出具《担保函》;

5.银行审批并与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6.担保机构办理知识产权质押及相关手续;

7.申请人支付担保费、评估费,银行放款。

六、惠民利民举措

《办法》通过设立政府引导的风险共担机制,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切实将企业知识产权转化为融资资本。

(一)降低企业融资门槛

支持企业以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质押物,无需传统不动产抵押,特别惠及高新技术、文创等轻资产企业。

(二)降低融资成本

‌利率优惠‌:贷款利息,银行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相应期限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0BP(基点);担保综合费,按不超过贷款金额的1%/年一次性收取;知识产权评估费,按不超过贷款金额的0.8%一次性收取。

政府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贷款利率补贴,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所产生的利息、担保、评估费用等按实际贷款额2%的标准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年度补助最高80万元‌‌。

风险补偿‌:政府通过风险补偿资金分担贷款损失,间接推动银行降低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 ‌‌

(三)优化服务流程

‌设立绿色通道‌:建立银企对接平台、举办专场对接会,减少信息不对称‌‌。

‌简化申请程序‌:资金管理人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资质审核并出具确认函。

(四)强化风险共担

‌政府分担风险‌:引入银行、担保机构以及评估机构参与融资活动,形成“政府+银行+担保+评估”和“政府+银行+评估”的合作模式,并按“50%、20%、26%、4%”和“50%、46%、4%”比例分担贷款本金损失,增强银行放贷信心‌‌。

‌设置熔断与整改机制‌:在不良贷款达一定规模时暂停新增补偿,给予合作机构整改机会,避免“一刀切”退出‌‌。

(五)精准支持目标群体

明确扶持对象为无不良信用记录,运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的企业。‌优先支持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品牌运营或文化创新等方面进行投入的科技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

以上这些举措共同构建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精准服务”的知识产权金融生态,助力企业将“知产”变“资产”,激发创新活力,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七、新旧政策差异

《办法》修订稿共42条,与旧政策相比,新增5条,修改14条,保留23条。新增及修改主要涉及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规范政策内容表述。一是结合当前我市开展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部署,修改了总则相关表述。二是因目前全国没有关于“科技型企业”统一通用认定标准,为避免与办法第七条“风险补偿资金适用企业范围”的判定依据产生歧义与冲突,删除了关于“科技型企业”的表述。

(二)修改融资质押物范围。一是扩大知识产权融资质押物范围,将以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数据知识产权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贷款也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池范围。二是因地理标志具有区域性公用品牌性质,在保护区域内符合管理规则的申请人均可申请使用该地理标志,不具备专属性。受其法律属性特殊带来的限制,如发生代偿,地理标志处置时存在一些现实问题及风险,故将地理标志质押融资移出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范围。

(三)落实公平竞争原则。一是将风险补偿资金适用企业范围修改为“适用于在海口市辖区开展实际性经营且状况良好”。二是明确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人的选任要依法依规委托具有投融资经验的专业机构。三是删除了限制其他机构参与项目合作的条件及门槛。

(四)强化项目风险管控。一是补充了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人选任标准。二是规定了项目贷款期限,明确了续贷的须按相关国家机构要求重新办理质押登记。三是为进一步规范项目开展流程,增加了担保机构提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业务征询函》的表述。四是因贷款发放的过程中存在不可控因素,删除了合作银行2个月内完成贷款发放的表述。删除了合作银行放款后未及时报备,不享受风险补偿的规定。五是为防范廉政风险,增加了专家小组组成标准、产生方式及回避机制等内容,规范专家评审表决相关规则。六是强化风险缓释,补充了对已备案的“海知贷”项目允许债务人通过展期、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纳入风险补偿合作。七是为加强对项目风险监控,增加了“资金管理人从不良率、代偿率、代偿风险变动情况等维度对合作业务风险进行动态监测”的表述。

(五)加强项目资金运作。一是修改了风险补偿机制,允许担保机构购买再担保产品等来降低政府风险补偿的分险比例。二是因代偿时贷款状态为逾期,尚未构成损失,调整了对成功催收的剩余款项补偿的表述及顺序,并取消了对无关方罚息的分担机制。三是调整了资金理财方式,明确了资金管理费用从资金利息收入中支取。

(六)强化部门职能监管。为强化资金全流程监管,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要求,同时提升制度实操灵活性,以“专业机构”替代原列举式中介机构表述,并增加“视工作需要”的前置限定,将市知识产权局监管职能修改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管理。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及绩效评价”。

(七)明确政策适用问题。一是明确了文件修订前后的过渡适用问题。二是明确了新办法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八、注意事项

关于政策衔接问题。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原《办法》备案的风险补偿项目,仍按原《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后新备案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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