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出台这一条例意义何在?有何看点?30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邀请国办督查室督查专员范必和司法部立法一局负责人张耀明回答了记者提问。
条例出台,意义何在?
政府督查属于行政监督范畴,其主要任务是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促进政府全面依法履职。
范必说,为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和司法部从2015年开始启动《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起草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征求了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在互联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
张耀明认为,制定《政府督查工作条例》有利于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解决政策执行中的搞变通、打折扣,以及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不到位的问题;有利于发挥激励鞭策的指挥棒作用,督促各级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职,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廉政建设;有利于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为督查定规矩、划界限,推进政府督查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政府督查,如何开展?
范必表示,督查是一种行政行为,本身也要符合正当程序。这些程序主要包括:督查立项、制定方案、督查实施、形成督查结论以及督查结论的运用。
督查立项是程序的第一步,那么如何启动一个督查,是不是督查机构随便就可以开展督查?
范必表示,督查的启动要履行正当程序。条例要求,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指令,确定督查事项。“这表明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不得自行开展政府督查。”
范必强调,有了立项以后,督查前要严格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对象、范围和时限,提前培训督查人员。
谈及督查工作结束后的督查结论,范必表示,督查结论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与督查对象有关的督查结论要进行反馈,同时还明确了救济途径,从而形成一个闭环。
施行效果,能否保证?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范必说,为确保政府督查取得实效,条例从机构、人员、经费、督查协助、督查对象配合等方面明确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
其中既明确了政府督查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预算。对于阻碍督查的行为,条例也提出了法律责任,包括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张耀明指出,为强化监督检查,抓好跟踪督办,条例在总体的思路上主要把握三点。
一是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二是明确政府督查的定位,厘清督查与其他监督检查的区别,避免以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过多过滥;三是总结近年来各级政府督查工作的成熟经验做法,将其制度化,为政府督查工作提供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
范必说,条例还对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避免督查的泛化提出了要求,要求严格控制督查的频次和时限,科学运用督查方式,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
(记者邹多为、刘夏村)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