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审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2017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依据《海南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暂行)》(琼审人〔2006〕107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专业考试合格标准
2014年、2015年或2016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和《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科目全国合格标准分别为60分。我省确定上述科目申报评审合格标准分别为55分。
二、评审申报条件
(一)凡符合《海南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暂行)》(琼审人〔2006〕107号)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
(二)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要求,公务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三)按照《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要求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8号)的有关规定,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申报时可不提交相应材料。
三、评审申报材料
按《海南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暂行)》第十四条的规定,逐项提供申报评审材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3份,格式要符合《海南省2002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和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有:
(一)《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表》(需贴照片)。
(二)《高级审计师评审申报材料简表》。
(三)《个人业务工作报告》(2000字左右)。如属再次申报人员,还需提供《上一次参加评审以来业务工作报告》。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对申报人的《个人业务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并在报告末尾注明是否属实,加盖公章。
(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五)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在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工作的申报人员还需提供相应的注册资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证书复印件。
(六)有效期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复印件。
(七)近期2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
(八)在正式出版社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或期刊发表的作品原件。至少2~3篇截至申报时已经公开发表或出版、能反映本人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最高学术水平的作品(评审结束后退还本人),出版社(报社)的用稿通知无效。
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证明。
(九)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组长、主审情况简表及相关依据复印件。
(十)发表的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目录简表。
(十一)所在单位出具的《推荐情况表》。
(十二)电子申报数据1份。包括评审申报软件数据包和相关简表电子版。
(十三)需要委托申报评审的,申报人员须提交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委托评审函》1份、申报人员所在部门及本人工作职责简要介绍1份。
上述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和(九)、(十)项简表均需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员提交评审的审计工作经历和业务成果,必须是取得中级职称以来本人取得的主要专业工作实绩,集中反映本人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对审计专业学术成果,以及完成的审计项目等奖励、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申报人提交的每篇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要有两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鉴定意见,填写《评审高级审计师代表作鉴定表》,并提供作品原件。
(三)各有关单位应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进行公示,做到申报名单公开、业绩成果公开、考核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并在“单位综合推荐意见”中注明公示结果。
五、材料报送时间和地点
(一)报送评审材料时间:2018年7月15日前,逾期不再受理。
(二)报送评审材料地点:海口市国兴大道西路九号省政府国兴区办公楼504室。
六、其它
(一)各单位和部门组织申报人员学习、掌握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和报送评审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指导、配合申报人员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高师考试合格时间、工作业绩、理论研究成果等的真实性进行认真核实和认定。
(二)申报材料不符合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的,所产生后果由申报人负完全责任。申报相关材料可以从审计署以及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
(三)申报评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或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3.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四)本次高级审计师评审工作联系人:省审计厅组织人事处孟翔宇,联系电话:65356386。
海南省审计厅
2018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