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审计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级审计师资格

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人才发展局,洋浦工委组织部,各市、县、自治县审计局,各省直部门、中央驻琼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为创新完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体系,客观、科学、公正评价审计专业技术人才,更好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省审计厅会同省委人才发展局对2006年出台的《海南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暂行)》(琼审人〔2006〕107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制定了《海南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若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海南省审计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2019年1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创新完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体系,客观公正评价审计专业技术人才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审计人才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高级审计师是在审计系列高级职称中设置的副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和已退休人员不得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

经批准在单位范围转岗的审计专业技术人员,三年内可按规定正常申报评审,其转岗期间的审计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四条 高级审计师资格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第五条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由海南省审计厅负责组织实施,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审计准则和审计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从审,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二)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三)参加全国高级审计师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成绩符合我省当年申报评审使用标准的人员,需持有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颁发的考试成绩有效证明,且该证明仅在我省当年度的评审工作中有效。

第七条 参加海南省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的,学历(学位)和资历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第八条 取得其他相关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已转岗为从事审计工作的,满足基本条件的,可于转岗一年后转评高级审计师资格。

第九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破格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破格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除具备基本条件和评审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以上。

(二)获省级审计机关或省部级有关主管部门表彰的与审计工作相关先进个人等荣誉。

(三)担任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内部审计协会、审计学会的理事。

(四)省委组织部引进的从事审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十条 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

(一)伪造、变造证件或证明材料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和法律法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罚的。

(四)其他违反审计准则和审计职业道德行为。

已在海南省通过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经查实评审时有上述行为的,取消高级审计师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含当年)不得参加海南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较大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5次以上。

(二)主持实施省级行业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

(三)担任省级以上机关交办或委托的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审计机关交办或委托的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

(四)主持或承担由省级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排名前三),或由地市级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

(五)在社会中介机构从事审计业务累计满5年以上,并作为注册会计师或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专职执业3年以上。

(六)在社会中介机构担任5个以上较大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审计项目以及投资项目审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造价师。

第十二条 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本系统或本单位审计工作时,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提高效益等方面发挥作用,做出贡献,得到本单位认可。

(二)在审计工作中,积极促进执行新的财经审计法律法规,促进制度创新及内部控制规范,效果显著,得到本单位认可。

(三)主持或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对工作有指导作用并被采用,得到本单位认可。

(四)主持或组织实施的较大审计项目或专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

(五)负责或作为参与者研究起草本单位、本系统规范性文件,或作为执笔人起草审计工作制度。

(六)因审计工作成绩获得省有关主管部门表彰或者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

第十三条 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的,自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其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经两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鉴定为有较高学术价值,且学术水平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正式出版社出版一部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发表审计或相关专业论文1篇(不少于3000字)、在省级审计专业期刊发表1篇(不少于2000字)审计及相关专业论文。

(三)在省部级以上学术研讨会议上宣读过的1篇(不少于3000字)独立完成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论文、调查报告。

(四)作为第一撰稿人撰写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的审计及相关专业专项调查报告2篇,每篇不少于5000字。

(五)参与审计相关的省级以上科研课题,并已结题(个人排名前三);或者主持审计相关的地市级以上科研课题,并已结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评审年度当年年底。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有关词语的解释:

(一)本条件中的公务员包含在职在编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职在编人员。

(二)本条件中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经济师、注册造价师等。

(三)本条件中的从事审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包括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等实务工作者、管理工作者以及分管以上工作的单位负责人。

(四)凡冠有“以上”、“不少于”的,均含本级。

(五)本条件涉及的申报人员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等均为获得审计师资格之后取得。

第十六条 相关申报程序、材料要求等具体内容见附件。

第十七条 本条件由海南省审计厅会同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琼审人〔2006〕10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

2.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

3.海南省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审查表

4.高级审计师评审申报材料目录

5.XXX(申报人所在单位)对XXX(申报人姓名)同志

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的综合推荐意见

6.XXX(申报人姓名)业务工作报告

7.申报人员作品专家审定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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