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我省公共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15〕58号)的要求,规范我省公共投资审计工作,全面提升公共投资审计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依法履行公共投资审计职责,创新审计方式方法,逐步探索和实现公共投资审计监督全覆盖,促进我省公共投资建设领域的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改革创新为驱动,推进公共投资审计转型发展,创新公共投资审计理论和实践、技术与方法,更好履行和完成党委政府赋予公共投资审计监督的新职责和新任务,保障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实现。坚持发展理念,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结构调整和转型发展;坚持法治理念,促进反腐倡廉;坚持改革理念,推动深化投融资改革;坚持绩效理念,促进我省公共投资项目提高投资效益;坚持绿色理念,促进我省资源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三)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十二个产业、六类园区、“五网”建设及美丽海南“百千工程”等,开展好公共投资审计,促进项目落地和有效实施,服务改革发展,服务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正。
——坚持依法独立审计。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敢于碰硬,勇于担当,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各项廉政、保密规定。
——坚持问责问效并重。加强公共投资项目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重大损失浪费、重大风险隐患、重大履职尽责不到位等问题的查处,严肃问责;促进公共投资领域深化改革、推进法治、提高绩效,反映突出问题和体制机制性障碍,并推动及时有效解决。
二、主要任务
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从公共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入手,以促进公共投资审计科学发展、推进法治建设、推动深化投融资改革、提高投资绩效、促进反腐倡廉、规范工程建设和市场管理为目标,加大公共投资审计力度,关注项目审批、招投标、合同审核、现场管理、造价控制、资金财务等重点环节,提高公共投资和公共资源管理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促进海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重点完成以下主要任务:
一是加大对公共投资领域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促进改革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是加强对公共投资的绩效审计,促进公共工程资金效益和效果最大化。
三是加强对改善民生和资源环保项目的审计,切实保障人民福祉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是加大对公共投资领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和体制机制问题的审计,促进廉政建设和推动改革。
三、保障措施
(一)推进公共投资审计全覆盖。
实现对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全覆盖,既是党中央的要求,又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也是审计机关全面有效履行法定职责的自觉选择。一是摸清底数,规划实施。从项目管理与参建单位和公共投资项目两个维度摸清投资审计全覆盖的对象和范围,建立“重点项目必审、非重点项目抽审、行业轮审”的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立项标准和五年中长期审计工作组织模式,规划分类实施。项目管理与参建单位主要指发改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建设业主、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参建单位;公共投资项目主要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项目,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工程项目。二是突出重点,提高绩效。关注重点领域:关系国计民生、重大公共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关注主管部门的投资分配管理情况:项目审批、资金安排、促进提高投资绩效和优化投资结构等;关注重点参建单位: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采购等单位;关注重点内容:建立以项目审批、招投标、合同审核、现场管理、造价控制、资金财务“六个控制”为基础的分阶段、分环节的菜单式审计工作模式。三是整合资源,提高成效。建立政策落实跟踪、财政、金融、企业、民生、资源环境、经济责任等审计领域中的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联动机制,加大资源和成果统筹力度。加强与发改、财政、交通、住建、纪检、司法、国资等部门以及各级政府的沟通协调,健全完善与纪检监察、巡视、司法、督查、税务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协作机制,形成公共投资审计监督合力,扩大监督覆盖面。
(二)维护公共投资审计的独立性。
各市县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自觉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维护公共投资审计的独立性。各级政府应重视和加强公共投资审计工作,不得向审计机关提出超越其职责、权限和能力的要求和任务,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维护公共投资审计的独立性;按照科学核算、确保必需的原则,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一安排公共投资审计所需经费,不得由被审计单位承担,确保审计经费来源和监督的独立性;对与审计独立性要求不符的规章制度文件,各市县政府、相关部门应予以修改。同时,建立对公共投资项目施工单位编报竣工结(决)算中高估冒算等行为的处理处罚机制。
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审计,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公共投资项目建设的决策、管理和审批,不得参加公共投资项目招投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等有关管理活动,不得代替公共投资项目管理单位行使工程结算、征地补偿款等的审核,进而形成“以审代结(算)”和“以审代补(偿)”事实。
——在建设项目前期阶段,不得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编制、预(概)算编制、立项决策、项目审批核准等过程的工作;
——在建设项目招投标阶段,不得参与项目招投标的开标现场监督、评标过程监督、中标结果确认等工作;
——在建设项目实施阶段,不介入项目的管理工作,不得参与项目的资金拨付、变更签证确认、材料价格认定、隐蔽工程验收签字等工作;
——在建设项目竣工阶段,不得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签字、项目竣工结(决)算编制等工作。
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不影响公共投资项目的开展,不影响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相关合同的行为,公共投资项目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审计机关未对上述过程作出审计结论为由,中止或终止公共投资项目的相关管理和建设活动。
(三)推动公共投资审计技术方法方式创新。
各市县政府应支持审计机关建立信息化审计电子数据需求协助工作机制,各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信息化审计需求,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财务和业务等电子数据的提供工作,加强与审计机关在信息化电子数据上的共享,协助审计机关全面开展大数据审计工作。 各市县政府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向发改、住建等有关部门备案立项、招投标结果、合同、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等关键环节资料,在建设过程规范工程管理。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跨年度数据的交叉审计、集中分析,加大数据综合利用力度,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要以AO审计系统、工程软件等运用为基础,加强与“金财”、“金税”系统工程,以及各市县发改招投标平台等信息数据的共享,增强大数据分析能力,提升计算机辅助公共投资审计的水平。要以工程设备仪器辅助审计为重要手段,加强隐蔽工程审计,减少工程审计的“盲点”,提高公共投资审计绩效。
(四)强化公共投资审计队伍建设。
以品格为核心、能力为重点、作风为基础、业绩为导向,加强公共投资审计队伍建设,建立审计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努力把公共投资审计队伍打造成政治强、业务精、作风优、纪律严的审计铁军。坚持从实际出发,树立辩证思维,提高政策水平。优化投资审计干部队伍结构,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提高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改进培训方式,组织计算机辅助审计、公共投资项目管理新模式、新工艺等培训班,注重在实践中锤炼队伍,提高实战能力。推行外聘专家制度,建立公共投资审计专家库,发挥专家在审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五)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审计机关的监督,不定期组织开展公共投资审计工作廉政情况检查,督促审计机关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廉洁开展公共投资审计工作。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严管理审计队伍,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机制。要加强对从事公共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严格执行各种廉政监督制度,防范廉政风险。健全购买社会服务机制,防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风险。完善审计人员定期轮岗机制,实行重大工程项目跟踪审计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健全权力制约机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加强审计一线监督,坚持审计廉政检查回访全覆盖,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严肃执纪问责,对“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作为”,以及“应查未查、应报未报、以审谋私”等行为,要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