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序号 | 事项名称 | 适用条件 | 不予处罚依据 | 相关法律条文 | 备注 |
1 |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 | 对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或经制止后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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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序号 | 事项名称 | 适用条件 | 不予处罚依据 | 相关法律条文 | 备注 |
2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 初次违法,且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没有违法所得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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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企业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 | 初次违法,且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金额在50万元以下,或者占各种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30%以下,没有违法所得并及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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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 | 初次违法,且私存私放的资金金额在1万元以下,没有使用,及时追回私存私放资金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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