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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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审 计 长  侯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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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审计对部门规章进行了,现决定:

一、废止《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审法发〔1996217号)。

二、废止《审计机关审计统计工作的规定》(审综发〔1996369号)。

三、废止《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应诉管理的规定》(审法发〔1996357号)。

四、废止《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审综发〔1996370号)。

五、废止《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审计署1999年第1号令)。

六、废止《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审计署2000年第1号令)。

七、废止《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规定》(审计署2000年第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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