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海南省审计厅统一组织实施对全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2011至2013年的实施情况进行审计。赴某县审计组发现县扶贫资金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在扶贫物资采购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未按规定要求履行职责;勾结投标单位,操纵扶贫物资招投标活动等种种乱象疑云,违反国家扶贫资金使用的规定,骗取了国家财政资金,导致国家扶贫政策在执行中错位、缺位,严重损害扶贫农户的切身利益。

一、初步审查,云雾重重,研究对策,明确方向。

审计人员进点后,收集并整理分析了2011年至2013年某扶贫办有关扶贫物资采购的有关数据信息资料,通过列表整理分析得出的数据信息非常直观地提示审计人员:“近三年来,某县扶贫办主要采购和发放的扶贫物资是猪苗、鱼苗、槟榔苗或菠萝蜜苗、橡胶苗、青瓜种子等,无论是自行组织采购还是公开询价采购以及公开招投标采购等,每种扶贫物资的中标单位连续三年来均是一家单位,同时,参与陪标的单位都是不变的公司,各公司间还相互陪标”。这些信息深深地触动了审计人员敏感的职业神经,“扶贫物资采购应该存在猫腻,到底是什么的猫腻呢?扶贫物资采购有关主管部门会不会与供货商们有利益输送?”带着种种疑问,审计人员决定以扶贫采购物资金额最大的猪苗为切入点,重点审查与猪苗相关的政府行为、相关经济活动产生的各种资料和数据,以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作为解答疑问的突破口。

(二)乱象丛生,深入调查,厘清事实,还原真相。

乱象一:盗用他人资质,弄虚作假投标。

审查2011年度某县政府采购办对300万元扶贫猪苗公开询价招标采购活动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发现:此次参标的某县兴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某县高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某县龙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3家单位的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中投标人代表的签名笔迹相似,且3家单位的标书如出一辙,投标文件的版式也是十分的相似,投标文件高度雷同,且3家参与投标单位提供的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材料均不完整,但这些仅仅是表面现象上的疑点,如何才能弄清楚表象之后的真相呢?审计人员灵机一动,借助同期开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审计调查项目之便,以某龙香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突破口,以调查了解该合作社申报的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的情况为由,与该合作社负责人李某取得联系,避重就轻巧妙的询问他是否于2011年参与过扶贫猪苗的招投标事宜。李某当时回答说没有,但立马又改口说记不清,随后支支吾吾谎称有事挂掉电话,而后再也无法联系到他。李某的反应更加坚定了审计人员对该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的判断。为此,审计人员通过当地镇政府再次与其取得联系,并驱车往返100多公里到其合作社所在地约谈他,并现场核查合作社实际经营种植情况,以及与李某本人交谈。最终查实某县龙香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0年8月成立,自成立以来主要种植香蕉、玉米、木瓜、芒果等农作物,从未开展过猪苗产销业务;其本人从未参与2011年度某县扶贫办良种猪苗的公开询价招标采购。同时,某县政府采购办提供的《某黎族自治县扶贫办采购良种猪苗询价采购资格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上记录的信息并不是他本人填写,他从未使用过报名表中留下的联系电话号码;他没有从任何渠道获取过关于扶贫办采购良种猪苗的政府采购公告信息,既没有提交过投标文件,也未参与采购询价议标,对整个采购事件一无所知。他之所以关机不接听审计人员电话,是担心此事会影响到合作社正在申报的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审计人员通过比对李某的签名以及某县龙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章发现,报名表及投标文件中的签名不是李某本人的签名,投标文件中的某县龙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章则是有人私刻该合作社的公章。事后,审计人员电话联系报名表上的电话号码使用者,该人证实未踏足过某县,未在某县从业,未知有某县龙香农民合作社之事。综上事实,审计人员确认了中标单位弄虚作假,盗用他公司资质参与投标的行为。

乱象二:借用他人资质,相互围标串标。

2012年7月,某县政府采购办又组织了2012年度扶贫办良种猪苗的公开招投标,参与投标的3家单位为某兴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某高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某立才合顺养猪场,审计人员查阅上述3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并结合2011年度扶贫猪苗采购的核查结果,发现有两个相似的人名出现在投标报名表上,一为某兴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赖AA,一为某立才合顺养猪场的投标代理人赖AB,两家公司的投标参与人均姓赖,且名也只差一字,两人是否是兄弟关系呢?这一表面现象的背后是否会另有什么隐情呢?这两公司之间有什么联系呢?审计人员决定先不打草惊蛇,通过互联网查询至某立才合顺养猪场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网上信息反馈该猪场是个体经营,经营者是某市立才农场四队梁某,并获取了梁某的电话号码,经审计人员正确引导,并告知其隐瞒事实真相的法律后果,最终梁某承认某立才合顺养猪场是他个人经营的养猪场,赖AB是他朋友的朋友,经朋友的朋友介绍,他将其养猪场的资质材料借给赖AB用于招投标,他本人并未参与此事,投标及投标保证金事宜都是由赖AB一手包办的。审计人员得知这一信息后,立马联系赖AB本人,但是联系不上,审计人员立马查封某县兴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账册等资料,并从工资单和社保缴费单获取了赖AA和赖AB的相关身份信息,以及询问其财务人员佐证了赖AA和赖AB的亲兄弟关系,查实了某立才合顺养猪场的投标代理人赖AB,实为某兴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赖AA的胞弟,是该公司的职员之一,他借用他人资质串通参与此次扶贫猪苗的投标并谋取中标的行为。(2013年某县兴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同样的方式谋取扶贫猪苗采购的中标)

乱象三:明说猪苗发放,暗为指定供货。

审计人员比对县扶贫办提供的2011至2013年度扶贫猪苗发放花名册、2011至2013年度农户申请扶持猪苗登记表(该表实为县扶贫办审批发放表)、2011至2013年度扶贫猪苗采购合同及采购资金支付情况等资料又发现一乱象:2011至2013年扶贫猪苗发放存在未开始招标及中标单位尚未确定的情况下,某县扶贫办就已经向某县兴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采购扶贫猪苗并组织发放。而县扶贫办负责人给予的答复是“县扶贫办为了及时完成各年项目计划,提前向某兴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预借猪苗向农户发放,如招标结束后中标的为其他单位,由中标单位向某兴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已经由我办发放的猪苗款项”。对于这一荒唐的说辞,职业敏感性让审计人员明显感觉到内在的“潜规则”,决定对该公司的银行账户及法人代表赖AA的银行个人账户进行查询,发现近几年该公司的银行账户只与某县扶贫办猪苗事项有资金往来,专营某县扶贫办的猪苗生意,并且每笔采购猪苗资金到公司银行账户后,赖AA就会于到款后的第二天把该笔资金转到个人银行账户,再从个人银行账户进行提现或者转款,资金最终全部到流到个人手中,但某县扶贫办此后也再未组织相关招标活动,履行相关政府采购程序,实际上是明里假借猪苗发放,规避政府采购程序,暗地里却是指定特定公司供货。

乱象四:虚假程序定价,价格普遍虚高。

审计人员调查发现,某县扶贫办扶贫物资的采购单价,没有提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拟采购的扶贫物资进行价格认证,县采购办、扶贫办、物价局等部门也未对采购的扶贫物资的品种、规格、单价等进行市场调研,而是由供货商自行投标报价,评标组成人员就以供货商出价最低者中标。针对该不正常现象,审计人员为确认扶贫采购物资的市场价格,通过市场询价、以及询问3年来参与扶贫猪苗采购的陪标公司相关业务经理等方式,发现2011至2013年县扶贫办采购的15公斤以上屯昌二元杂交良种黑猪苗,市场价大致在每头320至450元/头之间波动,而同期县扶贫办采购的猪苗单价却是2011年为568元/头、2012年为598元/头、2013年为595元/头,均远高于同期市场价,导致这三年累计约300万元的国家财政资金被浪费和损失。

三、坚决查处,追究责任,建章立制,还利于民。

对于上述各种乱象迷雾,审计人员在查明了真相,还原了事实后,结合扶贫物资发放过程中存在问题,及时向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移送了相关问题线索,得到某县政府、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最终,某县委、县政府启动了问责机制,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建立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将百姓应得的利益还利于民。一是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对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县扶贫办主任杨某和县政府采购办原主任杨某分别给予免职及行政撤职处理,并责成县纪委立案调查。二是为完善该县扶贫物资采购机制,成立了分管扶贫工作的副县长为组长,县扶贫办、财政监察局、审计局、政府采购办及相关专家为成员的扶贫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从组织上保障扶贫物资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并要求在今后的扶贫物资政府采购工作中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物价认证中心负责对扶贫物资的质量进行监督和价格进行认证,确保扶贫物资政府采购工作依法依规顺利开展。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公开透明政府采购工作,把采购工作置身于阳光下,让社会、百姓监督和参与,有效的维护百姓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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