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1年1月22日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共海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的《<海南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 年)>重要举措分工方案》也提出“改进和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更多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等非强制性手段。探索新业态新模式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拓展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行政处罚法》有关包容免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有关法治建设任务部署,省审计厅起草制定了《审计监督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免罚清单》)。
二、起草过程
《免罚清单》起草过程严格遵循司法部门的有关要求,广泛征求一线审计人员和审计执法相对人,即全省各级市县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意见。共收到全省各单位各部门反馈意见共23条,其中反馈无意见15条,提出实质性修改意见8条。经研究论证,我厅采纳4条,部分采纳1条,不采纳3条。经厅法制审核机构及法律顾问审核、法核及风险评估,确认《免罚清单》的条款内容明确,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三要件要求,具备可操作性,且可能引起的社会风险较低。
三、主要内容说明
《免罚清单》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企业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三种行为明确了处罚依据和免罚情形。为更好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维护和体现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免罚情形的适用必须严格同时满足:“初次违法”“金额较小”“没有违法所得”“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条件,以此督促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切实保障财政资金使用安全。
海南省审计厅法规审理处
2021年12月3日